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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1924号 马铭泽 苑梦梦 苑梦梦 250 案件执行完毕剩余案款退还被执行人 17639460650;0394-8173021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案款金额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5)豫1602执46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李娟 许雪辉 102160.91 退还买受人税费等相关费用 17639460650; 0394-8173021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2)豫1602执2136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刘洋 王艮堂 92328.94元 刑事案件退赔给受害人 8173065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 (2026)豫1602执1712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1712号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行 孙伟苹 孙伟苹 5209.05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需将剩余案款发放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1862573631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七日
· (2024)豫1602执3667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4)豫1602执366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金红涛 金红涛 2100 最低必要生活保障 1862573606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九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5)豫1602执恢74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行 柳彩红、王献丽、李顺利 王扬 2800元 退还买受人垫付房屋搬家费 0394-817301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    罪犯聂传起,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63032113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裴村店乡225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8月1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因病于2019年9月10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豫16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6年3月4日,罪犯聂传起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94-8173122。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七日
· (2026)豫1602执540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540号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行 胡毛毛 胡毛毛 5083 发放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1862573631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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