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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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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5)豫1602执恢74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行 柳彩红、王献丽、李顺利 王扬 2800元 退还买受人垫付房屋搬家费 0394-817301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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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聂传起,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63032113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裴村店乡225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8月1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因病于2019年9月10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豫16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6年3月4日,罪犯聂传起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94-8173122。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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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602执540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540号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行 胡毛毛 胡毛毛 5083 发放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1862573631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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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4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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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4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1)豫1602执3568号 张强 刘志强 刘志强 1600元 刘志强两个月的最低生活费 0394-8173074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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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602执恢125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4)豫1602执恢125号 赵爱阁 李保全、周口市耀辉置业有限公司、刘美霞、杨伟杰 杨伟杰 10463 因该案被执行人杨伟杰向我院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需将(2024)豫1602执恢125号扣划杨伟杰名下存款向被执行人杨伟杰发放·10463元用于其生活保障 03948173055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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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4)豫1602执5035号 河南茗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万旗置业有限公司 周口万旗置业有限公司 318217.82元 执行异议且最终支持其异议请求,需依法退回被执行人账户内 8173047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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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请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4749号 商波、冯俊霞、赵春立、李松锴、郝维润、张一凡、张晓莉、宋瑶淼、张国玉、刘正风、韩祥玉 吕婷 4000元 关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商波、冯俊霞、赵春立、李松锴、郝维润、张一凡、张晓莉、宋瑶淼、张国玉、刘正风、韩祥玉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玉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依据(2025)豫16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违法所得应发还给受害人。现需将案款4000元发还给受害人吕婷名下账户(吕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崇文体育馆路支行,账号:6222030200007108024)。 18625736308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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