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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5)豫1602执247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刘向阳 刘向阳 14400元 向被执行人刘向阳发放生活费 186*****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19)豫1602执2595号 梁仁义 王国民 王国民 7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案申请保留生活费用,现需将执行款7200元转至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户名:王国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荷花支行,账号:6228482087106087179)。 186*****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207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程辉 程辉 1760.00 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176*****;0394-8173021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2392号 邓超 徐其文 刘小樊 67573.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保单,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需将多到位的67573.28元发放至第三人刘小樊名下账户:刘小樊,开户行: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账户:6217002510012341954 186*****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2789号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呼吸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4295元 因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是申请人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对公账户,该笔案款需转入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0394-817369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4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3245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刘秋根 赵银磊 20000元 被执行人刘秋根退赃款20000元,依法退赔给受害人赵银磊 0394-8173074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 (2019)豫1602执639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19)豫1602执639号 常清臣 于春秋、段群立 于春秋 9576 因该案被执行人于春秋向我院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需将(2019)豫1602执639号扣划于春秋名下存款向被执行人于春秋发放9576元用于其生活保障 03948173055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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