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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诉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居民天然气的安全使用

发布时间:2023-12-14 15:13:30


    [重点提示]

    公众应能认知在整个城市的生活生产安全保障中占据 着重要地位;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自 身和社会公众安全,同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造成严重后 果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第三十条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烧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3日原告家中因安装燃气热水器需增加一个燃气出口,以被告报价收费过高而未申请由被告公司安排 安装,遂后原告自行购买三通阀门由非被告公司人员为其进 行了安装。2021年11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例行入户安全 检查时,发现原告家中自行安装了燃气管道三通口,遂根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不遵 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装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及时进行整 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 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 气。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 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 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向原告出具了"周 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整改单"。该整改单载明用户 韩某存在问题为:私自改动燃气管道,原灶具阀门已拆除, 11月25日检查时发现,并私接热水器未到公司报备手续。 整改要求:接到此单后三天内整改,否则我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遂后被告对原告家中的燃气进行关闭。202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公司申请加装热水器三通阀门燃气设施,被告公司按公示收费标准收取了加装燃 气自闭阀施工工人人工及材料费120元;为此,双方产生争 议,遂造成本案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 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 为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 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前述查明 认定事实,针对原告的诉求能否予以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 下:首先,燃气的安全使用,公众应能认知在整个城市的生 活生产安全保障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等 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和社会公众安全,同时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如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燃气管道改装 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标准高等特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单位按照燃气行业作业标准实施,私改作业方通常不具 备专业资质,且不规范作业易导致天然气泄漏并引发爆炸事 故,会造成公众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隐患;即天然气用户 私自改装管道接口行为实质上是危害影响了社会公众利益, 属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不得实施的行为,亦违背公诉良 俗。且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条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烧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据上述规定,原告韩某作为燃气用户,未向被告公司办理报备手续并自行改装户内天然气管道安装三通接口,不仅违反了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同时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而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规定,履行每年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告存在的违规问题,当场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各项处理并无不当,并且被告的120元费用标准已在周口市天然气公司公众号和政策宣传明白卡中进行了公示。综上,由于原告未按《居民燃气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在未向被告公司办理报备手续情况下,自行改装户内天然气管道,不但违反合同约定,且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禁止性法规规定,故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应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更应认识到私改天然气管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不但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原告为其诉求主张,所提交的各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合法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对己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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