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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15 09:54:16


    【基本案情】

    原告党香、袁长军的亲属袁松山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由于被告未尽到合理的照看义务导致袁松山在病房内摔伤,因病情严重随即送往周口市中心医院、周口骨科医院抢救治疗,其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等症状,终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被告在患者袁松山住院治疗期间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与袁松山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

    根据袁松山受伤情况,结合周口骨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认定袁松山坠床头部着地受伤致硬膜下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袁松山自身疾病(重症肺炎)也是致其死亡的部分原因。从袁长军签署的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入院须知、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精神疾病患者(开放病区)住院知情同意书及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住院协议书可以看出,袁松山管理、看护责任在于原告方,且袁松山死亡原因也存在自身疾病的因素,故原告应对袁松山的死亡后果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以70%为宜;根据袁松山病情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被告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应对袁松山采用一级护理措施,而其采用的是二级护理,且未有效尽到防坠床防护责任,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依法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结合本案责任承担和本地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5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判决:一、被告周口市某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93340.5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以查明事实,厘清责任为基础,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推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加快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事实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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