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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2025)豫1602执恢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已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 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1944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 (2024)豫1602执恢511号 关于本院执行付金春与张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素华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格林绿色港湾小区26号505号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5010194号),经本院司法拍卖,现已成交。房产拍卖所得 294,840.00元,向中国银行周口分行支付151044.9元,偿还抵押贷款,支付房产过户税费8845.2元,空调拆卸费用800元,执行费10,274元,剩余案款123,876.31元,因项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 1602 执恢 369号执行案件向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项城支行营业部,6228402087073183669,户名为: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 (2025)豫1602执恢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已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 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2628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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