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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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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24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骏通顺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伟、李建设、苑秀梅、周口洪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602民初1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被执行人李建伟、李建设、苑秀梅、周口洪伟运输有限公司线下向申请执行人周口骏通顺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部分欠款,现需将多余案款返还给被执行人苑秀梅,将被执行人苑秀梅在执行案号为(2025)豫 1602 执 249 号的执行款专户账号 777000300024105内的36903 元直接返还给被执行人苑秀梅账户(户名:苑秀梅,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行政路支行,账号:6217984910012381459)。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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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19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郸城县创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郸城县创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案执行款专户缴纳 41210.5元,本院扣除执行费 510.5元,剩余 40700 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发放,因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受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履行执法职责,所有罚没款需上缴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现需将余款 40700 元转入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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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恢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已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 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22867.04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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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6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梓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乃健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牛乃健名下存款 3,974.83 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本院扣除执行费84.75元,剩余3,890.08元应向申请执行人田梓鑫发放:因申请执行人田梓鑫系未成年人,尹盼盼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代为管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现需将余款3,890.08元转入尹盼盼账户内。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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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1272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磊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西段北侧居安城市花园5号楼3单元1106室房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朱新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09185916帮被执行人陈磊垫付税款共计17487.9元,现需将该案款17487.9元发放至买受人朱新伟提供的银行卡内(户名:朱新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账号:6230522080105188278)。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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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602执恢511号关于本院执行付金春与张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素华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格林绿色港湾小区26号505号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5010194号),经本院司法拍卖,现已成交。在交付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存在空调及外机为迁出,经通知后,被执行人仍未拆除。本院依法强制拆除,拆除空调外机费用800元,本院依法向空调拆卸方支付。户名:周口川汇区克勤日用家电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川汇支行建设路分理处,账号:1717020309200029470。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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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恢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已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 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8195.52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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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恢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已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30000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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