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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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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207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高留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 450 元扣划到位,除去执行费50元,余下400元为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罚没款,经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该款项需汇入的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卡号:0150006010201100296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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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206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浩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无单独账号,所有罚没款需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现需将执行款400元转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名下账号(户名: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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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20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郭磊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无单独账号,所有罚没款需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现需将执行款400元转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名下账号(户名: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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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恢1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49060.64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特此公示。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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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602执14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中州与被执行人李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执141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全部工资,因需要给被执行人李自红保留生活费,因其在我院有其他案件,其名下所有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现其本人申请将其生活费发放给其侄子李高强银行账户(户名:李高强,开户银行: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分理处,账号:623059137902227437)内。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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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602执2677号关于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冰刑事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判项中表明被告人赵冰的违法所得12500 元,责令返还被害人赵殿艺(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09150833)。现需将案款 12500 元返还给被害人赵殿艺。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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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1602执3190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风保险747元,现需将该案款 747元退还至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该行专用收款专户(户名: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账号1702020609200413553)。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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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1602执20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卫卫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康卫卫名下存款 450.0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本院扣除执行费 50.00元,剩余 400.00 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发放,因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受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履行执法职责,所有罚没款需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现需将余款400.00元转入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内。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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