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对马蕾蕾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3日,被告人马蕾蕾在周口市川汇区界牌街向吸毒人员沙振兴贩卖毒品(老黄皮)一包,收款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有吸毒人员沙振兴证言证明2004年9月13日在川汇区界牌街向被告人马蕾蕾购买过一次毒品的事实经过,同时还有证人梅亚洲、春霞的证言在卷佐证,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起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蕾蕾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马蕾蕾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梅亚洲、董春霞的证言内容不一致,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辩解贩卖时不知是毒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马蕾蕾有主动投案情节,并表示悔改,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