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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法院审结杨建设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09-09-04 10:37:25


       近日,川汇区法院对被告人杨建设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认为,2001年8月29日凌晨,杨建设伙同张景华、王立东(均已判刑)、刘国旗(另案处理)窜至许昌市家禽改良站挖洞入院,撬一、二、三楼七个房间,盗窃现金610元、松下传真机一台、佳能牌照相机一部、帝豪烟2条、摩托罗拉6188充电器1个、手机电池一块、三星充电器一个、飞利浦刮胡刀一个、IP卡三张,共计价值7750元。后逃走,赃款分赃挥霍,相机分给了杨建设,传真机分给了张景华,充电器分给了王立东,现金和帝豪烟几个人均分。2002年4月8日凌晨,杨建设伙同杨金生、杨海山(均已判刑)、姚团伟(另案处理)窜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晴纶厂,翻墙入院,撬开三楼财务室,撬开保险箱,盗走现金人民币118363.49元、BP机一个、旅行包一个。原路出厂后分赃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建设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又被抓获,其自首不予认定。被告人杨建设伙同他人进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对本案两起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已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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