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以案释法

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贩毒案

发布时间:2009-08-12 09:27:46


     山西省运城市人王某,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不思悔改,为了快速发财,摆脱生活窘境,从山西到河南进行跨境贩毒。2009年7月13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和郭某,三人乘车从运城到沈丘,入住在海亿大酒店8335房间。来之前,王某与陈某商量,让陈某投资10000元购买毒品,然后大部分卖掉,能赚四五千元。当日上午8时27分,王某同沈丘的“老张”电话取得联系。中午11点多,“老张”便赶到海亿大酒店8335房间找到王某,二人就交易毒品在房间内进行商量。其间“老张”拿样品让王军吸食。并讲好600元一克,要现金16000元,随后一起外出吃饭。因王某手里钱不够,就让陈某汇款10000元购买毒品,讲好回去赚了钱都是陈某的。陈某同意后给其妻打电话让汇10000元钱到王某卡上。然后王某将16000元(从卡中取15000元)现金交给“老张”。“老张”卖给王某一包毒品。王某携带毒品回到海亿大酒店8335房间,并将毒品放在茶杯内。晚8时许,当几人吃饭回到8335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入住的房间内查获吸食毒品用过的锡纸和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该包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重40.5克。现毒品已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卖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购买毒品活动中,被告人陈某为王某提供资金,且约定事后得非法利益。陈某参与贩卖毒品的犯意明确,二被告人都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各自在不同环节上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