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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容留他人吸毒 被拘四个月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6-03-09 09:47:42


     近日,川汇区人民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判决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2日5时许,管某某在西华县城关某宾馆开了一房间,并在该房间容留张某、王某、朱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液定性检测结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紫金城宾馆入住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王某、朱某的证言,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管某某开宾馆房间,容留张某、王某、朱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管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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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川汇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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