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系洛阳某公司工人,从洛阳到周口购买假币,结果被对方所骗,一气之下到公安局报案,没成想自己也犯了罪。这真是:歧路被骗气难咽,破财得灾悔已晚。2009年7月14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耿某购买假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耿某在洛阳吉利区一个建筑工地认识一名叫张玉民的男子,二人商定以真币一元换假币五元的比例在周口进行交易。2008年12月19日10时左右,被告人耿某从洛阳来到周口市川汇区,随身携带8万元钱人民币,在一个咖啡厅内,将钱交给张玉民,张玉民等人给了耿某四十一万元(41捆)假币。耿某携带假币回到经贸宾馆后打开一看,发现每捆假币的上面和下面是单面印刷的绿面50元面值的假币,中间夹的均是白纸,随后耿某报案。经鉴定单面5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合计2100元,为机制版假币。
我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主观上有购买假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属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所购假币不能实际流入社会,客观上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合理部分予以采信。为此,川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