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逃脱罪案件,被告人康某某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截止到脱逃之日,尚有余刑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3年8月,正在周口市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康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起至2003年8月22日止)伙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趁看守所值班人员午休时管理上出现疏漏之机,从周口市看守所内脱逃。在脱逃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伙同他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某某在脱逃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康某某虽当庭认罪,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康某某系从犯及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