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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不偿还 本息共返赖账难

发布时间:2015-09-10 08:29:34


    日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4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现金660000元,期限三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当日,原告程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指定的户名为董某某的银行账户分别汇入300000元和360000元。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18日,付款人为董某某的账户共向收款人为程某的账户转账汇款80000元。2015年6月13日、2015年6月14日,付款人为胡某某的账户共向收款人为程某的账户转账汇款100000元。该四笔款项为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3月7日,付款人为董某某的账户共向收款人为程某的账户转账汇款43640元,该款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的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提交的还款结算单中有四笔关于支付利息的还款记录,故对被告辩称的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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