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伪造银行卡后盗窃持卡人账户资金,因此,持卡人一定要保护自己好银行卡账户信息(卡号、密码等)和个人信息资料安全。晋某某手拿自己的银行卡,可存款却不翼而飞了,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农行周口西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晋某某银行存款100204.5元及利息。
晋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在农行周口西城支行所属的营业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15年5月17日下午,晋某某在周口,其手机显示有四条交易短信,短信提醒该卡于当日15时04分、15时05分、15时06分在深圳市消费刷卡三次共计99700元,17时04分现金支取500元,扣手续费4.5元。晋某某发现该交易信息后,于当日18时许到周口农行所属的柜员机查询,发现卡上存款被盗取,及时于18时05分通过电话报警,于当日18时06分到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报警。现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侦破中。晋某某认为其与农行周口西城支行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农行周口西城支行管理不善,致使自己的存款被消费支出,农行周口西城支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周口西城支行为晋某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农行周口西城支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故周口西城支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农行周口西城支行负有按照晋某某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晋某某或者晋某某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晋某某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故即使案外人存在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过错,也应由农行周口西城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方进行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