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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钱财一房二卖 诚信缺失坑人不浅

发布时间:2015-07-29 08:05:52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而开发商却转手将房屋另行卖给他人,这种行为叫一房二卖。张某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张某某与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某某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朱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有效,判令朱某依法履行协助过户手续并拆除在其房屋的装饰物品,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4日,张某某与朱某签订购房合同书,双方约定张某某购买朱某的位于某小区西单元五楼东户、三室一厅一卫110平方米商品住房,房屋总价款235000元。张某某一次性先付给朱某210000元,在朱某办理房产证手续并过户到张某某名下后,一次性付清余款24000元。由于张某某平时忙于做生意且不在周口,现在张某某手中拿着房屋钥匙,却发现自己的房里已有人居住。原来,2011年3月18日朱某已与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人民币2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崔某某,崔某某于2013年入住该房屋。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张某某与朱某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但该合同有效并不能直接导致该合同的全部实际履行。因为该合同涉及房屋同时被出卖人朱某在此之前已出售并交付给第三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相关原则,第三人拥有占有优先履行的权利。因而,张某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只能以出卖人无法交付标的房屋而确认出卖人违约,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本案审理中,法院向张某某释明是否变更诉请,张某某坚持诉请履行合同,根据本案实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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