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看似普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宋老汉拿着范某向其出具的清清楚楚的欠条竟然输了官司。
原来,2008年时在李埠口农村一度存在建砖窑出土坯子烧制粘土砖的现象,范某因烧砖缺土,便与宋老汉商量,由范某购买宋老汉所承包耕地的土方用于取土烧砖,并商定下挖75公分,总价款13000元。范某取土后,便于2010年7月向宋老汉出具了欠条并写明欠宋老汉挖地款13000元。后经宋老汉催要,范某分三次还款1800元。范某最后一次向宋老汉还款的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现涉案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宋老汉也已得到了该1.38亩土地的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1、宋老汉与范某买卖耕地取土烧砖的行为,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2、涉案耕地已被依法征用,宋老汉也已得到了征地补偿款,故宋老汉已失去了土地承包权。3、法律规定,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宋老汉2011年9月16日以后曾向范某催要过欠款,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并重新起算2年的时效,但宋老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2011年9月16日以后曾向范某催要过欠款,故本案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宋老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经一审法官判后答疑,辩法析理,宋老汉终于明白自己官司输在何处,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