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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满钱未还 连带清偿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5-06-05 10:22:06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讲道德守信用是我们在经济社会中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可能还会给亲朋好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借款人李某某偿还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担保人张某某、钱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5月21日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8000元,违约责任为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另外加收约定利息的双倍利息。合同签订后,当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收到20万元借据一份。张某某、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约定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向李某某、张某某、钱某某主张还款,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还。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完全民事权利行为人,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李某某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某某请求李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条款执行,而违约条款有两种惩罚违约方式,王某某选择按照约定利息的双倍利息作为违约惩罚方式,但该惩罚方式约定的利息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王某某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张某某、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签字,且对担保范围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作出了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张某某、钱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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