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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司机被甩车外 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5-06-05 10:20:39


    司机跌出车外受伤,此时,法院对于驾驶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的认定对当事人来说十分关键。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谢某某身份的认定依法认定为第三者,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给付谢某某120000元。

    2014年2月26晚12点,谢某某驾驶川AH51XX号货车行驶至雅江县两河口施工区施工便道200M弯道处,车辆坠落山下,驾驶员谢某某被甩出车外,造成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谢某某所有的川AH51XX号货车在平安财产某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案件争执的焦点应为谢某某的身份问题。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在事故发生时,杨某某被甩出车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谢某某所有的车辆在平安财产某某公司已投保,故平安财产某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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