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王某因闯红灯被被告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到,造成十级伤残,最终被法庭判赔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3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两轮助理摩托车沿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一路与工农路交叉口时创红灯通行,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七一路与工农路交叉口东侧向南侧工农路左转弯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了周公交认字[2014]第012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赵保国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8292.53元。经周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仓库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案中,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