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离婚时,对家庭有许多付出的弱势一方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康某与赵某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子女抚养费,互有看望子女权利,康某在三年内分期支付赵某及其女生活帮助款共计10万元。
康某与赵某200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当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在康某家里同居,2004年生育一子康某某某,2006年生育一女康某某。2013年8月16日补办结婚证,当天其一家四口人的户口与康某父母的户口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中。康某结婚前后常年在外打工,赵某在家做家务,双方分居两地,聚少分多,缺少感情交流培养。双方现居住的房屋,系2007年康某与其父母在男方家庭所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共同所建。2014年初,康某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姻自由,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康某与赵某未婚同居显示当时双方思想不够成熟,缺乏责任、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未婚生育两子女后,由于康某常年在外务工,双方沟通交流不足,经济矛盾日益扩大,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2007年康某与其父母共同所建,当时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该房屋不属夫妻共有财产。关于征地补偿款,农村耕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责任制,国家征用康某责任田发生在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当时赵某的户籍尚未迁入康某家庭,康某婚前的家庭责任田征地补偿款不能认定为康某婚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