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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投保骗保金 保险员深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5-03-16 09:15:05


    明知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人员赵某却帮车主购买车损险。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靳某(另案处理)所属车辆挂行至商水至漯河的公路上发生了翻车事故,靳某为了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找到朋友梁某(另案处理)想办法,二人随后找到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让其帮忙。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该车出事故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8日帮靳某加买了车损险,此后靳某和梁某二人一起在川汇区给了赵某7000元好处费。2013年10月14日,靳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理赔过程中提出了共计约64000元的赔偿要求,经保险公司定损为59840元并已经予支付给靳某赔偿款90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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