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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油烟噪音扰民 责任分担需辨明

发布时间:2015-02-04 10:55:56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承租方,即餐饮店经营者,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经营场所出租方没有义务为其解决因环境污染问题与经营场所周边群众产生的争议。

    2014年5月19日,高某与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高某是厨师,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饭馆,却遭到楼上十余住户的阻止,称饭馆污染空气,多次协商无效。高某认为,孟某没有履行保证其使用租赁房屋不受干扰的义务,且孟某明知合同不能履行,而与其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9月19日高某因为其经营饭店油烟噪音扰民遭到饭店楼上部分住户阻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租赁合同、孟某返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按保证金双倍赔偿四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经营权。经营者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活动应当自行安装环保设施,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环境污染问题与经营场所周边群众产生的争议,应当由经营者自己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经营场所出租方无义务为其解决环保问题或他人非法侵权问题。高某自认为解决经营中的环保问题和解决由此产生的经营者与周边群众的矛盾,是经营场地出租方的义务,并以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为由请求撤销租赁合同,是对法律的曲解。故高某申请撤销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撤销事由。

    高某所交保证金即为合同担保定金,高某本身违约,却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通情理,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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