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以案释法

分家协议真实有效 无法定理由不可撤

发布时间:2014-12-15 08:20:06


    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而由分家引发的家庭矛盾不在少数。近日,川汇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分家析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归雷某所有,判决雷某某协助雷某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雷某(弟)与雷某某(哥)系同胞兄弟。2013年3月17日,二人在父亲雷某某的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约定位于本市某处的房产归雷某所有。该房产为两层楼房,底上各四间,共八间,由原址上的旧房六间拆除后翻建而来。拆除的六间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雷某某名下,翻建后的八间房屋现由雷某居住,未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现雷某要求确认该八间房屋归其所有,并由雷某某履行分家协议,协助雷某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雷某自愿承担。雷某某以雷某不履行另一份分家协议即分割其家族经营的天发油厂的协议为由,表示不再愿意将诉争房产分给雷某。

    法院认为:雷某与雷某某于2013年3月17日达成的分家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对雷某要求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雷某某提出其不愿分给雷某诉争房产的原因是雷某违背了另一份分家协议即分割天发油厂的协议,但由于两份协议中所分割的财产内容不同,即一个是分割住房等生活资料,另一个是分割家族企业财产等生产资料,两份协议之间不存在交叉和联系,故雷某某的此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如果雷某某认为雷某侵犯了其在第二份分家协议中规定的权益,应当另行主张。雷某某又辩称在房产过户之前,其有权撤销赠与,但本案属分家析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双方签订有分家协议,并且登记的雷某某为所有人的旧房屋现已不存在,翻建后的房屋又未办理所有权证,故此项辩解也不成立。由于诉争的房屋现由雷某居住,不存在交付问题,且所有权登记在雷某某名下的旧房屋已不存在,故雷某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真实意思,应当是指要求雷某某协助其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鉴于在房屋翻建时所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为雷某某,因此雷某如需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雷某某应予协助配合。

责任编辑:t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