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范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550.2元。
2014年5月底,黄某骑一辆自行车在川汇区苑寨集周项公路上不慎碰到范某,范某一时怒起,挥起拳头将黄某的脸部打伤。经医学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黄某被打伤后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30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但对被害人民事部分未予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逞一时之勇,泄一气之怒,伤害他人,结果换来了人身自由和钱财的丧失,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