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谢某某帮朋友朱某以自己名义贷款三万,朱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在偿还贷款及利息后却又向法院请求要求谢某某还给他三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朱某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2010年2月3日,谢某某为帮助朋友朱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许湾信用社贷款3万元,期限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1年2月3日。三万元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朱某。2010年8月2日谢某某借给朱某现金42000元。2011年4月1日,朱某偿还该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502.2元。可是,后来朱某却以替谢某某还贷为由,要求将30502.2元从借朱某的42000元中扣除,在遭到拒绝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某偿还其替谢某某还贷的三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认为,谢某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许湾信用社签订农村小额信用借款3万元的合同,但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朱某,朱某作为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朱某要求谢某某返还替其偿还贷款3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