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老百姓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在这个大流通时代,食物来自五湖四海,对于来源不明的食物,在购买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才能吃得放心。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查封的肉类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12时10分,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周口市川东工业基地赵某家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周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储存的死猪肉3500斤,猪头、猪蹄500斤,猪下水猪油三桶600斤,死猪皮100斤,骨头400斤,该批肉制品被公安机关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封存。2013年4月19日赵某将加工好的猪排当羊排卖给在项城市经营羊肉板面的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周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此次查获的羊排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5月15日,周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第五分局民警到赵某家现场勘查发现储存的动物剔骨肉175公斤,剔肉骨184公斤,猪头、狗头等62公斤,动物内脏69公斤,羊油425公斤。赵某、范某不能提供以上动物产品来源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周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以上动物产品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法院认为,赵某、范某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