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汽车售后服务,在汽车投诉中,因售后服务引起的占了相当大比重。其中一点原因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不合理的行业习惯造成的。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汽车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给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空调压缩机。
2011年7月25日,张某购买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当时因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周口市没有设立斯柯达4s店,张某所购车辆的首次保养是在许昌斯柯达4s店进行。后张某因车辆保养需到外地,保养耗时、耗费不方便,即在周口本市进行定时保养,而未在上海大众指定的斯柯达4s店保养。2013年1月30日,周口斯柯达4s店在周口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张某于2013年4月11日去周口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免费更换车辆的空调压缩机。服务公司却以张某的车辆未在上海大众斯柯达指定的4s店进行保修,即免除自身的担保义务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为张某的车辆进行保修,张某需要自费更换空调压缩机。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张某有权享有选择售后服务的权利。周口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有关定期在该公司保养,否则免除保修责任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保修期内对其产品不应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除非汽车厂家能够证明车辆故障是因消费者自行保养或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否则就应该承担保修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