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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犬狗咬伤人 主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9-09 15:46:20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动物把人咬伤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去其亲戚家,经过被告家时,被其散养的马犬狗咬伤。被告发现后,就和原告亲戚马红一起到周口市防疫站治疗,防疫站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不能在这治疗,因原告当时怀孕近8个月,让其到郑州治疗。原告和其父亲及被告就联系车辆于次日凌晨4点到了郑州,在河南省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1月12日17点左右,原告及其家人及被告前往周口市中心医院治疗,因医院不受理,没能住院。13日早上原告家人和被告老婆一起到周口市中医院检查伤口后,住院治疗外伤39天,治疗外伤期间原告宫内孕足月生产,共花去医疗费近8000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在怀孕期间被狗咬伤,并在此期间生育儿子,其对自身及将来婴儿健康均产生忧虑及忧虑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婴儿奶粉费半年6000元,考虑到原告打狂犬疫苗母乳喂养会影响到孩子以后健康成长,原告诉请婴儿奶粉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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