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以案释法

明知假药仍销售 害人害己法难容

发布时间:2014-08-07 11:15:40


    身为医药公司的一名职员,却知假卖假,赚取不义之财。6日,被告人袁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川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一万余元也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查明: 2013年4月底,被告人袁某在刘某某(已判决)没有提供合法的药品销售手续的情况下,购买刘某某销售的假冒天津天士力批号为120812的复方丹参滴丸两件,假冒生产批号为120967的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长脑心通胶囊两件。被告人袁某将其中1件丹参滴丸以11520元的价格销售给淮阳县某医药公司的牛某,115盒步长脑心通胶囊以每盒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未销售的1件丹参滴丸和85盒步长脑心通胶囊,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没有合法的药品销售手续而购买假药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袁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退缴赃款,对被告人袁耕适用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