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以案释法

讨债限制人身自由 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7-28 10:16:23


  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袁XX、庞XX、魏XX 、李X各管制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周XX多次在被告人袁XX夫妇开办的糖烟酒门市部赊取烟酒等物品,经双方对账,共欠货款73万余元。经多次追要,周XX 以没钱为由推脱还款。2014年3月5日,被告人袁XX和被告人庞XX一起将周XX领到周口某宾馆,并告诉周XX如若不还清货款就别想离开。后被告人袁XX、庞XX叫来被告人魏XX、李X看管被害人周XX至2014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为讨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害人并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为此,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