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3年9月21日1时50分,接110指令,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任X、赵XX开警车、着警服前去周口市周商路龙腾盛世KTV处警,在向被告人高XX、刘XX亮明身份后,让被告人高XX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高XX和刘XX在大厅外门口附近与两位民警发生争执、撕扯,继而殴打民警,并将两位民警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任X、赵XX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XX、高XX得到被害人任X、赵XX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XX、高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高XX当庭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指定辩护人辩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