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川汇区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的水平,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利民,受到当事人的好评。16日上午,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原告二人特地送来一面烫印“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
2014年2月13日,本院受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二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5万元;被告搬离原告的医疗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纠纷归结于家庭关系纠纷,家庭关系交织着多重亲情关系,如生硬的下达判决,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理本案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庭后调解,为避免当事人面谈再起纠纷,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被告郑某某1984年出生后几天被遗弃,由原告刘某拾得,遂跟随同原告共同生活,在户籍中被告的身份亦登记为二原告女儿,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上述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收养关系形成后,原、被告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被告经二原告抚养长大成人,双方本应珍重亲情,和睦相处,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却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矛盾难以化解,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过主审法官蔡常青苦口婆心的劝说,终始怨恨重重的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的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毕竟双方已共同生活二三十年,生活琐碎,难免有矛盾,应相互体谅,即使不能再一起居住生活,但在情感上依然努力积极维护双方亲情关系。对二原告诉请被告郑某某及家人搬出刘某医疗室的请求,考虑二原告为该房产的实际承租、使用人,现双方解除收养关系,被告郑某某及家人如继续占据使用,于法无据,经本院 多次调解,被告自愿放弃要求支付巨额搬家费,并自愿办搬离该房屋。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二原告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与被告达成和解,也不再就赡养费等经济问题纠缠,遵循法官的意见,在官司结束后仍继续维系双方良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