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川汇区法院依照(2013)川民初字第03384号、第03385号、第03386号、第03387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在公安、城管、消防、民政、乡办等9个部门单位协助下,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4起房屋租赁纠纷案被告进行强制搬迁。
2013年8月23日、27日该院两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限被执行人在7日内从承租房屋内搬出,被执行人至今拒不主动履行义务。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现场做和解工作,被执行人提出无理赔偿要求,调解无果,遂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区法院副院长翟海松忍着胃痛始终坚守在执行现场,寸步不离,随时指挥应对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刘俊荣冒雨赶到执行现场,强调此次强制搬迁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贯彻落实区委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全体干警的爱岗敬业精神表示充分肯定。
此次强制执行分工明确、通力协作、令行禁止,确保了强制执行顺利开展,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