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诉讼长达近三年之久经过一审、再审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此纠纷有关的停尸费纠纷也一并解决。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郭某等四人是死者高某的亲属。2006年11月6日,高某因患中风入住周口市中医院治疗,入院后经检查为脑右侧出血。次日下午,该院为高某实行“微创颅内血肿抽吸术”,术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高某亲属认为周口市中医院在对高某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该医院认为,自己的诊疗及手术方案正确,高某的死亡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后,高某的尸体一直停放在周口市中医院。2007年1月15日,郭某等四人起诉周口市中医院,诉讼中该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本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我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口市中医院赔偿郭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608.07元。2008年7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进入再审,案件转到我院审监庭。审监庭收到案件后,她们首先翻阅原审卷宗,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原告申诉(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病人死亡还没有不构成医疗事故赔偿的多,他们想不通。开过庭以后,法官们没有急着判决,从多方面做双方的工作,先做通周口市中医院的工作,让他们拿出调解意见,然后再做原告的工作。法官们从情理入手,对照具体法律条文,给原告逐条讲解,原审原告还是想不通,怎么办?她们还了解到,由于高某尸体一直停放在周口市中医院,双方因停尸费问题,周口市中医院又起诉郭某等。再审案件如果做不通原审原告的工作,案件维持原审后,原审原告上诉,双方还继续诉讼?双方停尸费纠纷已经上诉到二审,如果此案能调解,停尸费纠纷周口市中医院也同意撤诉。几位女法官运用了多种调解方法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从风俗讲到人情,讲调解解决的好处,如调解解决,赶紧让已停留两年多的尸体能入土为安等等。后原审原告终于想通了,同意调解。双方也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周口市中医院及时交付了赔偿款,原审原告将死者的尸体也拉走了。双方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对女法官们的耐心、细致、热情、热心的工作作风给予了由衷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