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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把人撞 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9-20 11:14:35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海王星二轮摩托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方向被害人王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和李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周口市公安局鉴定: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00.5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0月18日赔偿被害人王某7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到骑自行车的王某致其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考虑,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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