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洁某和才某、方某(二人已判刑)等人酒后因别人往其酒桌上看了一眼,即上前无故滋事,用啤酒瓶、板凳、刀至纯某重伤、光某轻伤。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洁和才某、方某等人酒后到大盘鸡店喝酒吃饭,期间洁某、才某、方某酒桌上的人无故学邻桌的纯某说普通话进行挑衅,因纯某的男朋友光某往其酒桌上看了一眼,才某、方某、洁某等人即上前无故滋事,并用啤酒瓶、板凳开始砸被害人光某、纯某二人,在乱打中,才某用匕首将某光、纯某二人捅伤。经法医鉴定,纯某为重伤,光某为轻伤。才某已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方某已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查明,被告人洁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14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3月19日被项城市法院取保候审,期间羁押272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洁某伙同他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洁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洁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