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伟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一、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进入某庄小学。
2010年12月,被告人伟某酒后到某庄小学看望其女儿,保安因学校正在上课不让伟某进学校而引起争执。被告人伟某先后殴打、威胁教师数人。在学校报警后,民警赵某、邵某及时赶到现场劝说伟某,伟某不听劝阻并将民警赵某打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与民警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伟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伟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