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以案释法

遥控器干扰锁车门 伺机行窃车内物品

  发布时间:2012-04-20 10:57:19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西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西某犯盗窃罪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开庭审理查明:

2011年6月20日14时许,西某伙同红某(另案处理)在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附近,利用干扰器干扰车主静某用遥控器锁车门,随后盗窃静某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2400元,案发后被追缴退还被害人),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价值660元)。

2011年7月12日16时许,西某伙同红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大华街大华幼儿园附近,利用干扰器干扰车主杰某用遥控器锁车门,盗窃于杰车内的咖啡色LV包一个,内有现金6000元。

2011年5月23日17时许,西某伙同红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与同泰街交叉口,利用干扰器干扰车主海某用遥控器锁车门,盗窃海某车内的现金5740元。

2011年6月,西某伙同杰某在大连市,利用干扰器干扰车主用遥控器锁车门,盗窃平板电脑一部,价值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西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