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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街上闯 危险驾驶入牢房

  发布时间:2012-04-10 10:56:06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平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平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平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与育新街交叉口处时,将义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撞倒,造成平某、义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平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5.00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与他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平某当庭自愿认罪,但民事部分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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