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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驾驶不谨慎 酿成惨祸很伤人

  发布时间:2012-03-28 10:54:24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16时46分,被告人维某驾驶奇瑞轿车行驶至商周高速西半幅处时,由于未谨慎驾驶车辆,致使车辆尾随撞击在超车道行驶的正在减速准备停靠应急车道的光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云某死亡,驾驶人光某受伤,乘车人平某、贵某、仁某、金某、芳某受伤,奇瑞轿车驾驶人维某受伤,两车车辆损坏、部分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维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与被害人光某、平某、贵某、仁某、金某、芳某及云某的近亲属琳某,就民事赔偿之事均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自愿表示不再追究维某任何刑事、民事责任,死者近亲属对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维某的刑事责任,希望对其宽大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维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死者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维某任何刑事、民事责任,死者近亲属对其行为已表示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对其宽大处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维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综上考虑,对被告人维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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