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云某、夏某、郑某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云某、夏某、郑某犯诈骗罪判处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云某安排夏某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寻找卖电动车的商铺,让夏某以部队后勤部助理的身份与商铺老板商谈团购电动车的事宜,在确定了品牌、价格后,说回部队请示领导后再定,然后留下商店老板的名片或记下商铺名称及电话。夏某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找到并记下了31家卖电动车的门面店,又买了三张当地的手机卡,回到周口后,把31家门面店的记录及三张手机卡交给云某。云某在周口买了三部新直板手机,并打电话叫来郑某一起实施诈骗。从5月4日开始,云某在其租房处用夏某从内蒙古购买的手机卡与夏某记下的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31家卖电动车的老板联系。自称是海拉尔军分区的后勤部杨部长或马部长,告诉对方前几天我的助理到你店里去看了电动车,与对方谈一会价格,接着就问对方,你们那里有没有轮椅式电动车,对方回答“没有”,就向老板提供售这种电动车的公司“北京龙益康公司”的电话010-89629995(云某供:该电话是事前在驻马店从一个人手里购买的),问老板能不能帮忙联系一下。随后让张郑某冒充北京龙益康公司的销售科陈科长,负责接电话,并告诉对方公司有这种轮椅式电动车,每辆出厂价6200元,货二至三天就能发到,让商铺老板将货款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夏某随即将货款取出后交于云某。商铺老板将货款汇入指定账户后,便联系不上“杨部长(或马部长)”及“陈科长”。使用这种方法,三被告人于2011年5月6日骗取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阿镇晴某人民币18600元,于2011年5月9日骗取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燕某人民币49600元、骗取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军某人民币18600元。骗取赃款数额共计868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4900元,被告人云某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5950元,郑某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5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云某、夏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被告人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指使、安排等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夏某、郑某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郑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