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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忙着要挣钱 盗版侵权却入监

  发布时间:2012-07-13 10:48:47


    被告人永某为牟利非法出版、复制、销售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川汇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来一心想着要挣钱,没想到发财不成反倒因为盗版侵权入了监,被告人永某当庭追悔莫及。

    2010年12月底,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被告人永某为谋取利益,从周口市新华书店购买一套由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到四川省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以征订的形式与该中心的良某口头约定给该中心出售5000套,每套21元。(该《社会保险法释义》每本定价32元、《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每本定价为30元)。而后永某又带着样本交与没有出版权的修某(另案处理)进行印刷,约定每套价格10.6元。2011年3月,修某印刷完成后,由永某通知修某把该书发到四川省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四川省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于2011年3月21日向永某指定的周口市振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账号电汇人民币41800元,余款未付。该批书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认定为盗版书。同年3月份,被告人永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区工会出售盗版《社会保险法释义》200本,得款6350元。周口市振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无会计,又无会计账薄,公司设立后,从存款明细账显示,共发生三笔业务,一笔5130元,属案发前发生的其他款项数额,一笔41800元,一笔6350元后两笔业务均属本案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永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复制、销售由民某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汇编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5000套(10000余本),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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