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周口市川汇区某市场经营蔬菜生意。2011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因嫌原告卖的蔬菜价格低,在原告的摊位前,被告陈某与原告男友李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原告在拉架的过程中被被告打了一耳光。当日原告去周口市公安局法医门诊进行了治疗和检查,支出医疗费450元。此事经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处理,对被告陈某进行了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造成原告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450元,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伤情,因此不予支持,原告交通费请求50元,数额适中,予以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请求,考虑到被告对原告的伤害程度较轻,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