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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法院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2012-03-21 09:21:54


    为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打得起官司,我院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规定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对特殊群体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意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规定凡经济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只要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批准。并实施五个注重:

    一、注重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实行庭前调查、庭中帮教、判后回访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视权、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审、矫对接”新举措,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从细节入手,要求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庭前“三制度”、庭中“两教育”、庭后“两措施”和矫中“三环节”, 确保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与工会、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联动维权,设立维权联系点,联合开展农民工法律培训;在案件交付执行过程中,灵活运用执行和解,最大限度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

    三、注重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设立残疾人维权岗,对身有残疾的当事人,上门立案、进村入户开庭。对有听力、语言障碍或智力残疾的当事人,邀请专业人士或当事人亲属参与庭审活动。

    四、注重对军人军属权益的保护,成立了维护军人权益合议庭,建立涉军案件登记和回访制度。案件成讼后,及时与部队沟通,了解情况,第一时间进行调解。

    五、注重对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住房、子女抚养等注重向无过错女方倾斜;处理赡养案件坚持受理、审理、执行三优先原则,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被告,在加大思想说服教育,注重亲情感化,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及时化解家庭矛盾,解除老年人后顾之忧。

    同时,川汇区法院还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者提供法律援助;完善案件执行制度,对涉及到“弱势群体”债权的案件优先执行。去年以来,我院为社会特殊群体减免缓诉讼费32.6万元;对60余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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