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内多次扒窃他人手机,被抓获后在其家中搜出手机九部,后才寻踪到被盗失主。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案,被告人殷国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殷某在周口市大庆路颍河小区路口、大庆路与育新街交叉口等处,先后十次扒窃他人手机十部及现金100余元,总价值6190元;被告人殷某把其中扒窃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交与被告人熊某,被告人熊某明知是赃物而把手机卖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6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熊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系多次扒窃,可酌定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