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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数量较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17 09:54:15


    被告人忠某,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忠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培某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二被告人均因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初,被告人忠某受雇主之托,以办理每张银行卡50元的价格,在福建、浙江等地利用雇主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数张,之后,在2010年4月份,被告人忠某带其弟培某在河南漯河、郑州、驻马店、许昌、周口等地办理信用卡几十张,201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忠某随身携带的提包中搜出信用卡75张,他人身份证28张,其中20余张信用卡是忠某指使其弟培某单独办理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忠某,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忠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培某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属共同犯罪,培某参与办理的20余张信用卡是受其兄忠某的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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