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川汇区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今后的生活费12000元。
多年前,原告李某与商水县李秀某二人从商水县某自然村抱养一女,后取名为李某。在户口登记时,将李某与原告李某某的户口登记在一起,并注明为父女关系,但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由于被告李某被抱回时为婴儿,为便于照料,自幼一直随李秀某生活。原告李某某不定期地付给李秀某购买喂养李某的部分奶粉钱。李某长大上学后,因学校距原告李学忠家较近,为方便上学,曾跟随原告生活三年。上初中后,李某开始住校学习,直至高中及大学毕业。如今原告李某某身体尚可,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且原告又找一老伴,因老伴身体不好,原告便找被告李某要钱为老伴看病,被告不愿承担,为此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被告李某年幼时与李秀某共同抱养被告是事实,双方虽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由于原告李某某在被告生活、成长、学习过程中确实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且被告的户口与原告的户口登记在一起,并写明为父女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现由于双方矛盾激化,互不来往已多年,故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鉴于被告李某现已成年,收养关系解除后,被告理应对原告今后的生活予以适当照顾并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结合本案中原、被告曾共同生活三年,而被告跟随李秀某生活较多,加之现在原告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故本院结合当地农民生活消费支出情况,酌情以被告给付原告今后的生活费12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