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因逆向行驶导致被害人黄某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POH666号车沿太昊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周口海关处时,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黄X驾驶的豫PQ7271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黄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交巡管理服务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被害人黄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逐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