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慎重对待婚姻,创造和谐的家庭。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王某和童某因家庭琐事闹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王某和童某于200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子,取名孟某某。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二个月前被告童某还因小事殴打原告王某,导致双方关系冷漠,原告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离婚。本案原被告王某和童某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生气,产生纠纷,没有较大矛盾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童某殴打王某一事,被告童某已向原告王某取得谅解,并保证今后以实际行动维护家庭和睦。原被告双方各自应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逐判决两人不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