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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法院:四举措强化案件调解

  发布时间:2011-03-23 16:03:04


    为化解民间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缓解审判压力,川汇区人民法院把诉讼调解摆在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上,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力求以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四举措,使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进一步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是坚持庭前调解,弱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能全面的了解支持诉、辩的证据,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之后,会理性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法院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促成纠纷的和解。

  二是坚持庭中调解,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采取灵活的传唤、方便简洁的开庭等方式,充分发挥调解程序的灵活性与简洁性,减少当事人开庭的对立性,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现场开庭、现场调解、非审判庭方式进行座谈式开庭调解,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和缓的气氛中进行。

  三是坚持庭后调解,明晰双方是非责任。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后,由于整个案件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歧也很明确,特别是证据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庭审后达成协议。

  四是选调一批审判经验及基层经验均丰富的优秀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对一些农村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充分利用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力量,找当事人发生矛盾的起因和症结,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辩法析理、寓教于审,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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